所谓“被入职”陌生企业,是指个人身份信息被某些企业盗用,进行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的情况。不良企业盗用他人信息为一名这样的“影子员工”虚报一份不存在的“工资”,其最终目的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多抵扣一份,从而偷逃相应税费。
企业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属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被盗用信息的个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拒绝如实反映情况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盗用他人信息情形严重的,涉及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同时,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有不良公司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影子员工”虚报个税,也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