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医疗机构和医师应保障患者购药选择权,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要求,也不得强迫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应根据诊疗科目和医疗服务需要,配备供应治疗必需药品,不应以药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义影响药品正常配备。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即“阳光平台”采购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