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本质上是一种商品,是用来购买和消费的,其也有“退货”的法律保障。根据房地产法规定,在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和开发商证件不全等情况下,购房者是有权要求退房的。
不过,这些都属于“有理由退房”。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商品都实现了“无理由退”,而房子始终没有迈出这一步。从这一逻辑看,东莞的这个通知,算是真正给“无理由退房”开了个口子,具备一定积极意义。
然而,“无理由退房”政策也存在一定局限。不否认,该政策确实能给购房者一定程度的反悔机会,甚至能相对杜绝“霸王条款”,缓解激情造成的购房纠纷,也有可能倒逼开发商的自我规范。只是,这些方面尚属于相对初级的整顿。
更关键的是,该政策的后悔期只有两天,很难改变楼市的供需关系,也难以对楼市中购房者欲退房背后的真正乱象进行有效整治。
就目前市场情况来看,如果一位购房者下定决心要退房,除了激情消费等表层原因,大致有两方面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楼盘本身或者房地产商出现大问题,比如质量太差、面积误差太大等;另一方面,则是房子的价格在日后严重跌出了购房者的预期。如果真想处理好购房者退房的问题,这两方面才是症结所在。而这两方面的问题,都不是在两天的冷静期内就可以窥探出的。
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真正纠纷,不在于有没有几天的“无理由退房”冷静期。而在于开发商的信誉问题、楼盘的质量与品质问题,以及市场和购房者缺乏市场思维的问题。